法规要求与剂量限值:一文读懂个人剂量监测规范
2026-08-02 00:00 · 全文 569 字 · 约 2 分钟
| 内容分类 | 医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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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来源 | 深圳市中测计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|
| 作者 | 深圳市中测计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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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的周期、报告与档案要求应按相应标准核对。引用剂量限值时,应区分受照对象、剂量学量和统计周期,避免脱离条件单独使用数值。
GBZ 128—2019规定,常规监测周期一般为1个月,最长不应超过3个月;具体周期综合工作性质、剂量及剂量计性能等确定。
按GBZ 128—2019第8.3.1条,完成一个监测周期的监测任务后,在1个月内出具检测报告;第8.2.2条要求职业照射个人剂量档案终生保存。
标准建议年有效剂量调查水平为5 mSv,单周期为5 mSv除以年监测周期数;每年4个周期时,参考值为1.25 mSv。
调查水平用于识别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监测结果,不等同于剂量限值,也不能仅凭超过该参考值认定发生过量照射。引用限值时应核对受照对象、剂量学量、统计周期和适用标准。
中测本次CNAS认可项目为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Hp(10),只测X、γ外照射剂量。其他射线类型或剂量学量需求应另行确认。
内容更新:2026-10-22。依据: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开的GBZ 128—2019原文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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